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的探讨》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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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类别:理论探讨
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的探讨
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朱荣祥
一、 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一般操作程序
1、 办理委(受)托手续;
2、 查验实物;
3、 进行技术鉴定;
4、 市场调查,了解市场行情;
5、 确定标的车成新率,估价重置成本;
6、 根据委托方的鉴定目的而界定的价格定义,确定标的车现值。
二、 按车况分类的鉴定评估
(一) 旧机动车的鉴定评估
旧机动车一般通过计算重置完全价和成新率的办法求得。关键是要测定机动车的成新率。通常是通过技术鉴定法测定其成新率。一般采用两种方法:一是分部件鉴定法;二是综合鉴定法。
1、 分部件鉴定法
分部件鉴定法主要是将标的车的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鉴定,确定标的车的成新率。如将标的车分为: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、前后桥总成、变速箱总成、车架总成、车身总成、制动系统总成等。
2、 综合鉴定法
(1) 外观检查
汽车外部有无碰伤、划痕、脱漆及锈 ,车身及驾驶室的门窗是否完好,密封是否良好,驾驶室仪表是否完好,发动机及变速箱体、后桥结合部、冷却系统等不泄漏,转向系统及变速箱操作灵活程度、轮胎磨损程度等。
(2) 行驶检查
在机动车工作运行中,检查发动机声音是否正常,转向轮及变速杆操作应轻便灵活,重点检查机动车加速性能,制动性能。
(二) 事故损坏车的鉴定评估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》和国务院颁发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》的有关规定:交通事故损失应当遵循修复为主,更换为辅的原则。对于事故受损车辆部件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,不能修复的才予更换。应该注意的是:对于部件(低价值的小零件除外)更换是否,应由专业性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结论书,价格鉴定评估人员一般不对此作结论。对于交通事故损坏车的损失价值估定,除 应遵循上述 的原则外,运作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:
1.验前了解交警部门的委托事项,简明掌握当事人的事故责任,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,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
2.准确勘验撞损撞毁部件,逐个列明部位、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破损程度等,原注明生产厂家的也应记录在册,对于因碰撞而对整车及其他部位运行的影响程度也应说明。
3.勘验后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,对勘验结果的准确性、重要情况、及时通报有关办案人员,从而提高勘验结果的准确性。
4.多方了解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价格行情和修路工时费情况,采用的价格资料,一定要客观存在的,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;
5.对于碰撞严重的机动车,估损时除了估定损毁价值外,还应根据车况勘测情况,考虑整车的损失价值;
6.对于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可修复,只能报废的车辆估价时,则可按该车被损前的现值和除残值来确定损失额。